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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峡水利一次重大资产重组,牵涉出5名内幕交易人员,其中包含一名水利部副局长。
近日,证监会连发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滕某军及其妻子陈某丽、东升铝业董事罗某,以及崔某、王某伦5人内幕交易“三峡水利”股票,合计罚没410万元。
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
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。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,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三峡集团)、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长江电力)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联合能源)、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长兴电力)上市的方案和路径,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。
2018年9月12日,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,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,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,水利部表示支持。会后,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。
2018年10月26日,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、张某拜访水利部,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,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。
2018年11月14日,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,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。
2019年1月9日,张某明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,与该局刘某杰、副局长滕某军、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华水利)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,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。
2019年3月9日,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、长兴电力100%股权,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。
证监会认为,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(一)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(二)项“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”的规定,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。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,公开于2019年3月9日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滕某军等多人。
5人参与三峡水利重组内幕交易
滕某军有着近20年的“股龄”,2004年开立普通账户,2010年开立信用账户。
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,2019年2月27日、28日,“滕某军”证券信用账户通过本人手机号码下单融资方式买入“三峡水利”43.1998万股,通过证券方式买入“三峡水利”9.28万股,合计买入52.4798万股,成交金额480.96万元。2019年3月25日,滕某军将其信用账户持有的“三峡水利”全部卖出,获利52.73万元。
除本人直接参与内幕交易外,滕某军的妻子也参与其中。
根据处罚决定显示,陈某丽与滕某军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。陈某丽普通账户开立于2000年,信用账户开立于2011年。
2019年1月24日,“陈某丽”普通证券账户开始买入“三峡水利”,累计买入成交75,100股。1月28日开始,“陈某丽”信用证券账户买入“三峡水利”。
经计算,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“陈某丽”证券账户共计买入“三峡水利”16.93万股,成交金额142.1884万元,卖出2.91万股,成交金额24.2694万元,股票复牌后,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,最终获利31.07万元。
此外,这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,进行内幕交易的还有其余3人。
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东升铝业)系联合能源法人股东之一,罗某为东升铝业董事。2019年3月1日,东升铝业召开临时董事会,审议并同意东升铝业与“三峡水利”签署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/或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/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》,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合能源3.13%股份出让给三峡水利,罗某作为董事参加此次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,知悉了内幕信息,为内幕信息知情人。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1日。
2019年3月1日至3月8日,罗某使用其证券账户累计买入“三峡水利”46.12万股,期间卖出“三峡水利”10万股。截至2020年10月16日,“罗某”证券账户将2019年3月1日至3月8日累计买入的“三峡水利”46.12万股全部卖出,亏损14.73万元。
石某伟系联合能源的监事,2019年2月28日参加了联合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,知悉了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,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2月28日。
石某伟与王某伦关系密切,在内幕信息敏感内2人联络频繁,期间发生20次通话、8次短信联系。“崔某”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,开立后在短时间内快速汇集700万元,转入证券账户后立刻买入“三峡水利”127.07万股。截至2020年8月17日,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“三峡水利”全部卖出,最终获利49.81万元。
证监会开出百万罚单
证监会认为,上述5人均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证监会决定:
没收滕某军违法所得52.73万元,并处以105.46万元的2倍罚款。
没收陈某丽违法所得31.07万元,并处以62.15万元的2倍罚款。
对罗某处以10万元罚款。
没收崔某、王某伦违法所得49.81万元,并处以99.61万元的2倍罚款。
5人合计罚没410.84万元。
本文源自:金融界
作者:刘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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